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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解析,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与解析

中证集团ISO认证 2023-08-01 10:20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知识解析?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知识解析质量管理体系是建立在组织管理体系框架内,作为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必须服从一个组织总的管理原则。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知识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具备比较广泛的管理学基础知识质量管理体系是建立在组织管理体系框架内,作为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必须服从一个组织总的管理原则。所以,审核员要完成一个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首先必须了解管理学方面的基本知识,对管理学的发展趋势有所认识,具备运用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四大管理基本职能,通过合理的组织和配置人、财、物等因素,包括设备、研发、人力资源、战略、风险、认证老师等管理和领导力方面知识,对具体管理行为在提高生产力水平方面也要有一定的理解,才能充分认知组织整体经营管理对质量管理体系方针、目标及其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从整体的角度把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及其适宜性。否则,在审核中只能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把握质量管理体系与组织整体管理与运行的关系和作用。
二、通晓质量管理学科基础知识和运用质量管理学是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理论基础,作为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必须较为全面掌握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包括质量管理原则、质量管理统计和可靠性、iso认证和过程质量控制、抽样检验、供应商和顾客关系管理、质量信息和改进、质量经济’生以及计量管理等知识,才能对ISO9001标准中的.相应条款有较为全面的理解,对具体的条款做出准确的评价和判断。同时,对质量管理体系理论基础的PDCA和过程方法要有充分理解,掌握一些质量管理工、方法、技术(如“五图一表一法”的七大手法、新七项工具、6σ、5S、统计技术、抽样方案、精益生产等)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三、掌握特定技术领域专业及法律法规知识特定技术领域知识主要包括行业及其技术特性、iso三体系认证特性和实现过程及其质量影响要素、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认证机构根据审核员具备的特定技术领域的知识水平来确认其专业类别。ISO9001标准明确指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用,“证实其具有稳定提供......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iso三体系认证的能力”,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行政管理从“事前审批”模式要逐步转向“事中事后监督”方式,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执行力度,这就要求在认证活动中更要关注行业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识别。作为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要全面了解与质量有关的主要法律,如《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合同法》《标准化法》等,以及特定的行业涉及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农iso三体系认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建筑法》等;在特定的行业法规、技术规范与认证审核关系更为密切,审核员更要充分掌握,如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中淘汰工艺和淘汰iso三体系认证就不能给予认证;对国家行政许可的iso三体系认证在现场审核时,要关注行政许可资格取得及有关具体行政许可要求,如人员和设备、检验项目、iso三体系认证标识等。当然,现实中的审核员都是在满足一定基本管理、专业知识前提下,各有所长,认证机构要识别审核员知识短板,制订有效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含金量评价系统,全面提高审核员知识技能水平。同时,在审核策划时,注意考虑组织类型规模、治理结构、经营方式等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及认证活动的影响,合理调配审核组成员,取长补短,优化审核组知识结构,使审核资源与受审核方经营相匹配。如大型、集团性组织,要注意安排管理学知识丰富并有类似组织工作经历的成员;对国家严格管控的行业客户,安排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成员等,确保审核结果得到准确评价并给受审核组织带来增值,同时也提升认证机构声誉,达到提升审核质量的最终目的。;


ISO28000的标准解析?

由ISO的TC8技术委员会(船舶和航运技术)研发、于二零零五年底出台的ISO/PAS 28000:2005《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是该系列第一个发布的标准。当中汇集了各组织机构的意见,如国际海运组织、国际港口和码头协会、国际航运协会、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创新贸易网、世界航运委员会和安全技术战略委员会。


新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区别解析?

新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区别解析《规则》实施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将行政监督从技术性检查转为合规性监督、统一行政监督工作尺度等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新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区别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1《规则》实施的成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14年3月首次发布实施,弥补了与《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即认证机构应该按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不得减少遗漏认证规则的程序要求)配套的空缺。《规则》实施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将行政监督从技术性检查转为合规性监督、统一行政监督工作尺度等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认证机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及企业对《规则》发挥的作用评价较高。尤其是2015年5月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更突显了《规则》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作用,成为统一开展认证结果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总结《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布之后取得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认证认可法规体系;二是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行为;三是为强化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四是统一行政监督工作尺度。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重要关注点则是:一是紧紧围绕质量目标,强化体系运行绩效审核和监督;二是间接约束获证企业,维护认证机构公正权威;三是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为强化社会监督的垫基础;四是明确了一些刚性要求,统一尺度避免不公平竞争。2新版《规则》的变化2015年,随着国际标准ISO/IEC 17021-
1、ISO 9001的相继换版,为与相关标准规定协调,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则》进一步完善,认可监管部于2015年下半年启动《规则》修订工作。经过在各地方局及各认证机构间多轮征求意见,形成了此稿。与现行《规则》相比,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几方面:
一、为与ISO/IEC 17021-1:2015规定相协调,对现行《规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例如:
1、在
4.
6.3(3)中允许认证机构“对其他一般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2、在
5.
2.1中规定“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3、在
6.5中规定“在认证到期后,如果认证机构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才能恢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4、在
8.2中规定“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3年”。
二、为与ISO 9001:2015规定相协调,对现行《规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例如:
1、在
4.
1.2(4)、
4.
3.
3.2等条款中用“管理体系成文信息”取代质量手册和程序iso三体系认证。
三、根据《规则》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对《规则》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例如:
1、对原规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简化。例如:在
4.
1.1认证机构影响申请组织公开的信息中增加了“本规则的完整内容”,同时删去了“本机构的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及其证书等环节的制度规定”;在
4.
1.2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提交的材料中删去了“多场所活动、活动分包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iso三体系认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清单”、“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3 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其他与认证审核有关的必要iso三体系认证”。
2、在
4.
3.2中规定“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及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该参加首、末次会议;“申请组织要求时,审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iso三体系认证”。
3、在
4.
3.
3.3中规定第一阶段审核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的,“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4、删去了原
4.
3.
3.5“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应安排适宜的间隔时间,使受审核方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中发现的问题”。
5、在
4.
3.4中删去了“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的要求”、“发现申请组织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了“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6、在
4.
4.3中明确“认证机构应在作出认证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
7、在
4.
6.5条款中增加了不能颁发认证证书的情况“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的要求”以及“发现受审核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其他与iso三体系认证和服务质量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8、在
6.2中规定再认证审核“在质量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申报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
4.
2.1条计算人日数的2/3”。
9、在
7.
2.1暂停证书的情况中删去了“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10、在
7.
3.1撤销证书的情况中增加了 “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以及“拒绝接受国家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抽查的”。1
1、在
8.1(6)中规定“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1
2、在1
2.2中删去了“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1
3、在1
2.4中规定“所有具有相关人员签字的记录,可以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使用,但是原件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1
4、在附录A中中取消了关于有效人数“原则上以组织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所附名册等信息为准”的规定;增加了“覆盖于认证范围内的非固定人员(如:承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并规定“组织正常工作期间(如轮班制组织)安排的审核时间可以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但往返多审核场所之间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
四、根据相关政府规定的变化,对现行《规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例如:
1、在
8.1中规定,认证证书应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在认证机构要求方面
1、原规则
2.2中的表述修改为“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新增了“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需要重点提示的是:行业机构应关注到认证机构基本条件中相关内容的变化,新旧版本两种描述是有差别的。新版本中内容提高了要求。可以理解为如果检查确定认证机构不符合17021标准,那么它就是不符合规则要求,特别是不符合认证机构设立条件,可能面临撤销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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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特殊要求解析?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特殊要求解析针对不同技术领域,分析各职能认证人员的能力需求和确定人员能力准则,一般包括通用能力和技术能力,其中通用能力包括通用知识和技能以及能源管理体系通用知识,技术能力包括适用于各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能源管理体系技能。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特殊要求,欢迎大家阅读浏览。能源管理体系认可要求国际上通行的能源管理体系认可要求与其他管理体系采用基本相同的模式,即ISO/IEC 1702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和ISO 50003:2014《能源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两个国际标准构成了能源管理体系认可要求,认证机构按照上述标准要求实施认证管理,认可机构按照上述标准要求实施认可。我国能源管理体系认可要求除上述国际标准外,还包括了国家认监委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标GB/T 27309-2014《合格评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为协调相关要求之间的差异,明确在中国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应满足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而制定颁布的CNAS-SC190《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分析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之间的差异,国际标准注重原则要求,对实施层面规定相对较少,各机构可根据能力分析制定具体实施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除了原则要求外,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全过程制定了较为详细明确的实施要求,认证机构可直接应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依据根据国家认监委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2014年第21号)的要求,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国家标准GB/T 23331-2012/ISO 50001:201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为认证依据。目前,国家认监委正式发布了19个专项行业标准,涉及能源管理体系12个专业。由此,认证机构在申报完成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时,首先要确认国家认监委是否已经发布相关的专项行业标准,以便作为认证依据。国家标准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为认证依据是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要求,认证机构必须遵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认可业务范围目前,能源管理体系业务范围有两种划分方式,一种是CNAS-CC 190:201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将能源管理体系业务范围划分为8个技术领域,这也是国际通用的划分方式;另一种是《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实施组织的用能设备、设施、系统和过程的共性为特征细分ISO 50003:2014标准中的技术领域分类,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按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两个方面划分为15个技术领域。考虑到我国认证认可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行政要求,在我国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将采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的技术领域作为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业务范围。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与CNAS-CC 190:201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相比,《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和GB/T 27309-2014《合格评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过程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CNAS-SC 190《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引入了这些要求,下面介绍几个主要的要求:确定审核时间针对不同的认证组织有两种不同的确定审核时间的方式:一种是,一般情况下,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CC 190:2015 的
5.3 及附录A 确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最少审核时间。另一种是,认证机构对国家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如:列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范围内的企业)进行认证审核时,应满足GB/T 27309-2014 附录E 中的方法所确定的最少审核时间。比较上述两种确定审核时间的方法,其中所考虑的因素、计算方法以及得出的结论等均有所不同,所以认证机构申报完成认证申请时,首先要核实用能单位是否在《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范围内,再确定采用哪种方法计算审核时间,并延续整个认证周期。多场所抽样能源管理体系多场所抽样按照CNAS-CC 190:2015 的附录B的规定实施,相关要求与其他管理体系的多场所抽样要求(CNAS-CC 11:2010《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IAF MDI:2007))类似。组成审核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对能源管理体系审核组的组成有特定的要求,审核组应具备实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能力。审核组中应指定一名有能力的审核员担任审核组长,并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的能源管理体系专业审核员,在必要时还应配备相关行业的能源管理技术专家,以保证审核组的整体能力覆盖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范围所需的专业审核能力要求。根据上述特定要求,审核组中必须配备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审核员,且该专业审核员需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专业申报资格。审核组不能仅靠技术专家支持专业能力。特定要素的审核CNAS-SC 190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引入了GB/T27309-2014《合格评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中的特定要素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能源评审的审核,对能源基准的审核,对能源绩效参数、能源目标及指标和方案的审核,对实施和运行控制的审核,对监视、测量与分析的审核等5个部分,对相关审核过程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将相关内容纳入审核指导性iso三体系认证和审核人员培训内容中。现场审核要求《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作为能源管理体系的行政要求,对现场审核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CNAS-SC 190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引入了GB/T 27309-2014《合格评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中的内容,对能源管理体系现场审核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各项要求非常具体并存在一定的交叉,认证机构需认真研究,并转化为能源管理体系现场审核要求。公正性的管理考虑到能源管理体系的特殊性,在公正性的管理方面延续了试点的要求,明确了以下活动不应视为对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咨询活动:为能源管理体系审核进行的前期访问活动;为客户提供的能源技术有关的服务活动;为客户提供的能源评审活动;为客户提供的公开的、通用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培训课程。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CNAS-SC 190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以应用指南的方式,对认证机构如何建立能源管理体系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提出了指南性要求,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至少包括以下活动:技术领域分析对各技术领域内的业务活动、典型工艺过程、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与能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关的节能技术或项目等进行分析。能力需求分析针对不同技术领域,分析各职能认证人员的能力需求和确定人员能力准则,一般包括通用能力和技术能力,其中通用能力包括通用知识和技能以及能源管理体系通用知识,技术能力包括适用于各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能源管理体系技能。能力评价在认证活动管理和实施的相应阶段,采用适宜的能力评价方法,依据各技术领域(包括细分后的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要求,对拟使用的人员实施专业能力评价,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所需的专业能力。特定客户组织专业能力需求分析在申请评审中,根据特定客户组织的具体情况和本机构技术领域的分类及能力要求,研究和确定对该组织实施审核和认证所需的特定专业能力,以便正确选择和使用相应的认证人员。能力提升和补充在能力评价过程中或在对特定客户组织专业能力需求分析时显示相关人员的能力不满足该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要求时,可通过适当方式(例如培训)提升其能力,或通过其他途径(例如技术专家)补足所需的能力。能力的持续监视对人员专业能力的运用、保持和发展情况进行持续监视,以便为人员能力补充评价提供输入。综上可以看出,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认可要求相比其他管理体系要复杂,各方要求也不尽一致,认证机构在实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需开发出一套既满足相关要求,又适应认证实施需要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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