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公司办理iso14001体系认证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建筑企业办理iso14001体系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申请不同的建筑资质需要的条件均不相同,企业需要根据所要申请的iso14001体系资质查看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但有些条件是必须符合的:
1、企业必须拥有完整的企业结构,并获得必要的证件,包括,因为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要提供、章程等其他iso三体系认证。
2、企业的人员应该是完整的。企业建造师、技术工人数量应该是完整的,在资质标准中,企业满足iso14001体系资质要求所需的人员数量,人员短缺将影响资质办理咨询。
3、企业申请建筑资质只能从该资质等级中的最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
建筑企业iso14001体系资质如何办理咨询
物业企业办iso14001体系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物业管理企业的iso14001体系资质条件,主要是为界定、查验、衡量这类企业具备或拥有的资金数量、专业人员、受托管理物业的规模等方面的状况,是企业的实力、规模的标志。由于各地区物业管理的发展程度不同,具体的资质条件也各不相同。 一般的iso14001体系资质条件主要包括: (1)物业管理企业拥有或受托管理一定建筑面积的物业,如上海市规定的建筑面积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 ...
公司申请ISO14001的认证需要什么条件?
公司正常运营1年以上,符合环保的各方面要求即可
14001认证咨询的需要(必须)、环评报告(必须)、环评批复(必须),如果你想知道更详细的如何去做ISO14001认证咨询,你可以选择一家比较权威、专业的ISO认证咨询机构去做, 公司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申请认证咨询,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1)遵守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2)体系试运行满3个月。 上述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包括单位和地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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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so14001体系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表需要填写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简历
3.企业经营负责人简历
4.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业绩
5.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6.企业申报执业人员情况
7.企业小型项目负责人情况
8.企业技术装备情况
9.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
10.代表工程情况 1
1.企业iso14001体系资质申请以及审批。推荐上海晶荷
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表需要填写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简历
3.企业经营负责人简历
4.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业绩
5.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6.企业申报执业人员情况
7.企业小型项目负责人情况
8.企业技术装备情况
9.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
10.代表工程情况
1
1.企业资质申请以及审批。推荐上海晶荷
申请材料:
1、建筑业企业iso14001体系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和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认证老师、经营负责人的任职iso三体系认证、职称证件、身份证、劳务合同;
4、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务合同;
5、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件、身份证、劳务合同;
6、iso认证老师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提供前述和以下材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的认证老师决算年报表和年度统计报表;
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企业办理工程监理iso14001体系资质证书需要什么条件?
五险一金是单位规定公司必须缴纳的,单位没有责任不做,你可以先跟单位协商,无果后找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或咨询
主要是申报监理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分甲、乙、丙三级,具体应查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iso14001体系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申报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iso14001体系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单位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申报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申报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 申报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申报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申报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 申报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申报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申报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 申报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 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
一、
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
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申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申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申报并取得企业法人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咨询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申报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申报证书;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认证老师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单位有关部门初审。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申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齐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初审。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单位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iso14001体系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申报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单位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单位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申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申报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申报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iso14001体系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申报iso认证流程建议、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申报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咨询申报手续。其中由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iso认证流程建议申报由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咨询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申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咨询,办理咨询结果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以欺不怎么样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申报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一条iso14001体系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二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