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认证审核点,iso14001 审核要点
质量体系审核的审核特点有哪些呢?
2.该阶段体系审核的特点是:(1)体系正常运行时的体系审核,重点在符合性,在试运行阶段,通常是将符合性与适用性结合起来进行;(2)为使问题尽可能地在试运行阶段暴露无遗,除组织审核组进行正式审核外,还应有广大职工的参与,鼓励他们通过试运行的实践,发现和提出问题;(3)在试运行的每一阶段结束后,一般应正式安排一次审核,以便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对一些重大问题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地组织审核;(4)在试运行中要对所有要素审核覆盖一遍;(5)充分考虑对iso三体系认证的保证作用;(6)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由较高管理者组织一次体系评审。 。
有关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各要求审核要点方法的资料?
法律法规清单和符合性评估 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环境管理目标指标方案 三废检测(废水、废气、噪音) 危险废弃物的转移(相关的合同----转移联单-----环保公司的资质证明) 食堂油烟的控制和检测
要看你们想自己建立还是请咨询公司,如果请咨询公司帮助做,那不用你操心他们会帮你们搞定。当然你要支付给他们一些咨询费。如果自己建立的话资料准备是比较多的,建立环境手册、程序iso三体系认证、各级表单,危险源清单等等。有什么不清楚可以留言,我是一名审核员。
ISO14001 2015生命周期观点的理解与审核要点?
ISO14001:2015生命周期观点的理解与审核要点在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中,提出了“考虑生命周期观点”的要求。例如:
6.
1.2环境因素中要求:组织应在所界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确定其活动、iso三体系认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和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及其相关的环境影响。此时应考虑生命周期观点。
8.1运行策划和控制中要求:从生命周期观点出发,组织应:a)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在iso三体系认证或服务iso认证和开发过程中,考虑其生命周期的每一阶段,并提出环境要求等。生命周期的定义为:iso三体系认证(或服务)系统中前后衔接的一系列阶段,从自然界或从自然资源中获取原材料,直至最终处置。生命周期阶段包括:原材料获取、iso认证、生产、运输和交付、使用、寿命结束后处理和最终处置。在ISO14001标准以前的版本中,也曾提出过考虑生命周期的思想。例如在ISO14001-2004的附录A
3.1中提出:一个自行负责iso三体系认证iso认证的组织,可以通过改变某种输入原料有效地对环境因素施加影响;又提出:组织对其提供的iso三体系认证的使用和处置(例如用户如何使用和处置这些iso三体系认证)可以考虑通过让用户了解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处置机制来施加影响。但是在标准的要求中,对“考虑生命周期观点”没有明确的要求。ISO14001-2015版提出“考虑生命周期观点工艺iso认证中能够控制的环境因素包括:工艺材料的选择(例如:工艺材料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加工方法的选择,加工中原材料的利用率及能源消耗等。b)
ISO14001认证为什么2次现场审核?
单位认证咨询认监委规定,审核分为2个阶段: 1)iso三体系认证审查 2)现场审查
认监委规定,认证咨询公司的规范流程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审核准则,标准,要求……?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审核的审核准则有ISO14001:200
4、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相关方的要求等 标准、要求见链接 wenku.baidu/view/67c5ed2d2af90242a895e5c
9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审核的审核准则有ISO14001:200
4、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相关方的要求等
标准、要求见链接
wenku.baidu/view/67c5ed2d2af90242a895e5c
9
单位环境保护总局iso三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管理规定 环发[2001]122号 关于转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管理规定》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已批准发布。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管理规定》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工作,保证认证咨询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咨询、认可、培训、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单位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单位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咨询人员单位申报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认证咨询人员单位申报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申报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 单位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管理要求 第九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申报;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 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咨询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咨询。 第十一条 申请认证咨询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单位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咨询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咨询审核时,应向认证咨询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咨询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咨询或咨询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iso认证流程建议抄送申请认证咨询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咨询项目iso认证流程建议抄送申请认证咨询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工作结束后,认证咨询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咨询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活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境内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相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并对环认委和环注委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认委负责对认证咨询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认证咨询机构的有关投诉。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咨询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环认委投诉,环认委将依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处罚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申报,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咨询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发现认证咨询机构或咨询机构未按本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指导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应按照单位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收费标准向申请认证咨询组织收取费用。环认委应对认证咨询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